Q: 我阿公之前過世後,我和哥哥、大伯、二伯、姑姑,經協議後將阿公的房子以 300 萬賣到我和哥哥的名下,300 萬是給大伯二伯。並且當初是以分割繼承的方式讓我和哥哥繼承房子。
但是,當初應該是為了避稅等原因,房子並不是用正常買賣進行的,而是我和哥哥私下匯款給大伯二伯。
現在,由於二伯以前有欠債,其債權人以民法244條第1項向我和哥哥、二伯提起訴訟,主張撤銷當初的分割繼承,恢復登記繼承人為我、哥哥、二伯。
而我二伯目前已將此債務還清,因此起訴已經撤回,但是二伯還有可能有許多債沒還,所以以後還是有可能遭遇同樣的事情。
想詢問,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使未來的債權人不能再以類似原因申請分割繼承的撤銷?(不希望往後需要一直出庭的解法)
例如,是否可以透過公證表示此房屋當初分割繼承是有償行為、或是將房屋登記至其他親人、第三人等名下,或是房屋抵押貸款等,來迴避日後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主張撤銷分割繼承?
補充一:債權成立日期應是在繼承之前
補充二:如能提供「治本方法(使未來不會有其他債權人能夠提出起訴)」者,本人將以高度意願洽談!
A:
您好,
1、如果房產再度轉讓與善意第三人,要再撤銷的可能性會降低
2、但治本的方法應該是請二伯確認債務金額,以及釐清債權成立的日期是在繼承之前或者之後;債權人主張要撤銷也有時效限制
3、因為不清楚詳細情況,建議可以提供分割繼承、債權人的起訴狀等資料,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進行財產規劃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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