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與房東租店面做洗衣店生意,合約到期房東不續租,有寄存證信函過來給我,要求期限內清除裡面設備,還要求恢復原狀(裝潢都要打掉),我在期限內歸還房屋及裝潢都打掉了!
但後來發現當時與房東簽訂租賃合約(有去公證)時房東有寫說不續租時以現狀歸還房屋即可,但我已請裝潢打掉了這費用能和房東申請嗎,還有他押金也不歸還給我,我要怎麼寫存證信函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
如果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為您寄發存證信函,可以降低信函內容失言導致不利於己的結果,也可以讓律師為你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