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目前24歲 我的問題是之前跟前女友有借過錢 3年前左右開始小金額借 後面目前到第4年了 中間都有陸續還錢。 但前面只有簽過一次小金額的本票 但本票裡面沒有提到任何的利息,前女友再前兩年也沒有追討或是提到利息問題。 最後後到第三年的年底時說要給我追加遲延利息跟利息,她說再今年年底以前給完 但如果年底以前給完後,她還能加利息或是遲延利息嗎?
票據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律師
悅成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借款債務有消滅時效問題,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例如借款債務契約。而金錢債務會加計利息計算,一般以年利息百分之五作計算。 如果是有簽本票(有效合法票據),本票本身的時效有三年,要聲請本票裁定必須在時效內請求,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除了票面金額外,依法可一併請求利息,一般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條文參考: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