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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電商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消費者於第1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依照本題旨,消費者已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消費者不需支付對價或負擔任何費用。
當消費者與電商經營者發生網路交易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先向電商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電商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要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當消費者認為未受電商經營者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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