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特休的計算與年資有關,說明如下。
一、依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二、另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意旨:「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三、因此,原則上不同公司,相關年資即重新計算,即到職日為7/1,但如果有上述為實體同意性之原雇主情形,則應合併計算,即到職日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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