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相關法規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據台端所述,對方於下單時雙方即有契約成立,因民法契約並不拘束簽約雙方如何約定,故雙方同意下,台端所提之建議客戶可以接受時均無不可。惟須注意,因為雙方間契約已經成立,故台端礙難單方面直接解除契約,建議依台端所述內容讓雙方達成合意處理方式較佳。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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