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為公司營業宣傳需要,會請現職員工一起拍攝宣傳影片。
在社群媒體IG或臉書上,供為宣傳廣告使用。
影音或照片的內容,大多是我和其他未離職員工一起拍攝的
因在職期間因未簽屬肖像權授權同意書,現在離職了
可以以侵害肖像權為由
要求公司下架原本已在公司社群上的影音或照片嗎?
及下架作為宣傳廣告使用的影片嗎?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肖像權屬於前述之「其他人格法益」,但是否得主張構成侵害肖像權,應判斷是否達「情節重大」程度,目前法院有以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
三、因此,是否能以侵害肖像權為由請求公司下架您的照片,須依前述標準,以及您受有哪些損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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