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債務人因無財產可供執行,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 27 條收到法院債務憑證,請問這憑證有效是幾年?
感謝回答
A:
您好,
「債權憑證時效計算」原則上與原有執行名義相同,會根據是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而有差異,例如:
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
以本票聲請的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則為3年。
如係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提告,獲得勝訴判決,而原本請求權是2年時效,債權憑證會依法延長到時效5年。
如果債權人忘記換發債權憑證,導致債權憑證的時效過期,債務人便可以拒絕還款,或者在強制執行階段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人就沒辦法再要求債務人還錢,因此在消滅時效期間屆滿前,就要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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