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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屋頂漏水問題之修繕


鄧OO 發問於 2025-01-21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是住在台北內湖區一層2戶(2號&6號)共5層之老公寓,我住2號3F,最近同號5F之屋主因天花板漏水(頂樓樓板)須修繕,但2號5F屋主並未告知或讓所有屋主知悉該戶漏水之現場情況而自行協尋廠商報價並已在進行施工作業,於近日在住家大門張貼公告及報價單向2號1-4F屋主尋求分攤工程費用,並於該報價單上押回覆日期,想請教該事件該如何處理?

Q1.據我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2款該區域為共有部分,如該戶屋主提出分攤費用之需求,是否應該由本棟10戶一起分攤,而不該只有2號1-5F分攤?

Q2.此事件該2號5F屋主只片面告知有漏水,並未讓本棟其他屋主至戶內知悉其漏水情況並討論後續事宜,就擅自協尋廠商報價施工並要求分攤費用還限各戶屋主回覆日期,這是否據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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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訂定目的,乃為規範包括立法之前之所有公寓大廈,以釐清區分所權人、住戶之法律關係,此觀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第3條第1、2款:「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本案例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Q1:公寓大廈之「頂樓平台」係屬共用部分,其漏水修繕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由管委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通常,即自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收入中支出。
Q2:關於擅自協尋廠商報價施工並要求分攤費用、限期回覆,因共用部分之修繕,如涉及「重大修繕或改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之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可為之。本案如違反規定,則應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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