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問我近期申請良民證上面顯示經臺南地方法院宣判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千,緩刑兩年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緩刑兩年
這是指什麼意思,是緩刑之外還要繳罰金嗎?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判決主文及刑罰科刑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法院判決之意思,是指除了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另外要再同時繳交罰金5000元,以及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要再同時繳交罰金10000元。但同時,法院也給予你緩刑的機會,如果在緩刑期間內,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罪,符合法院要求,過了緩刑期間,就可以不用再執行有期徒刑和繳納罰金。
(三)但是,如果您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將被撤銷緩刑,而必須服有期徒刑3個月,另外要再同時繳交罰金5000元,以及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要再同時繳交罰金5000元及10000元。
(四)然而,如您遭撤銷緩刑,具體應服多少刑期,繳交多少罰金,因可能涉及法院定執行刑之問題,依目前資訊,尚無法回覆。
(五)以上謹就您提供之資訊回覆,具體情形仍須以個案實際情況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