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開員工獎懲公佈單
獎懲原則還有懲罰內容有違反勞基法嗎?
獎懲事由:
1)工作時規定要將手機放在固定的手機放置區,告示牌說明如不依規定(手機禁用)
2) 依規定告知當事人手機禁用,要將手機收納在個人置物櫃,只得在中午休息時間使用,當事人在第一次溝通後還是將手機帶在身上,第二次溝通中口頭上願意配合,但還是將手機放在他的休息桌面上;
3當事人屢勸不聽,已經告誡三次還不反省,依然自我行我素不願意配合主管指示
獎懲類別:
1)鑑於11/22、11/28、12/2七天內溝通三次都不願意配合;
2)警告懲處,望當事人可以自省。
獎懲原則:
1.有功必獎、有過必懲;
2.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3.被懲處的同仁,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減薪,第三次開除。
A:
依勞動基準法 70 條規定,公司員工應遵守的紀律及獎懲事由,應該訂定在工作規則中。此外,如果雙方之間的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其他可認為可規範勞雇雙方權利義務的文件,例如員工手冊、經公告的獎懲辦法等,公司可以援引為懲處事由。
本案例中,如果禁用手機的規範是已經依上面這些規定發布給員工知悉,當然要遵守。既然已經有讓主管和員工溝通,應該可以認為是已經給懲處對象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依照此方式來懲處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如果員工一再違反禁帶手機的規定,是否就因此構成解雇的事由,這還是要依實際狀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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