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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關合作經營

有關合作經營


邱OO 發問於 2007-04-14 | |

Q: 有些問題想請教:
本人和人合作經營一些公司的業務,在合作契約上有寫明從95年6月至97年5月止,每期提撥4仟元回饋,但另一條契約亦寫明同意將每月的廣告收益百分之三十含前述的提撥金合併回饋,直至金額到達36萬為止。
如前述,想請教一下,因前述時間所提撥金額僅到達9萬6千元而已,如果時間到達後提撥金就停止回饋,該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因現今太多惡性倒閉的事件,所以,想請教一下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另外,與公司合作業務,該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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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有的契約關係都會有相當程度的風險,沒有一種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契約關係,所以想保障您的權益,最好是與律師當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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