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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


高OO 發問於 2024-11-2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人原是負責人,用本身負責人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款項也是用在公司上,後來因為變更負責人該筆剩餘款項就由本人自行運用及還款,借貸及還款人皆為本人並非公司,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銀行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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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青年創業貸款相關法規

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2條規定:「停止或不予補貼
(一)借款人或所營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或接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通知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但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已溢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借款人追回後返還。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清償或承貸金融機構已予轉列催收,自該日起停止補貼。
(三)借款人違反本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未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
(四)借款人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不予補貼,並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
(五)本項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停止補貼。」

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3條規定:「申貸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資金應依創業貸款計畫用於所創事業,不得移作他用。
(二)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一事業獲得本貸款,其已清償本貸款者不受此限。」

依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如果變更負責人後,有溢領之情況,銀行將會追回,且不得將貸款資金移作他用。
建議台端先檢視先前簽立之貸款合約有關變更負責人之相關約定,依契約內容辦理,避免有違約之情事。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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