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關係,且公司給付方式具有經常性,都算是工資。
您提問文中敘述獎金是屬於「經常性給予」,但並沒有具體指明獎金是否和「員工工作表現」、具有「勞務對價性」。因此,這部分要看這個獎金究竟可以認定為員工的工資、或是屬於雇主單方面的恩惠性給予。
倘若獎金和「員工工作表現」、具有「勞務對價性」,那麼公司擅自更改或取消這個獎金,恐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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