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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被解僱員工要求支付更多資遣費

被解僱員工要求支付更多資遣費


劉OO 發問於 2024-10-0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我本身是雇主,新進員工上班第二天就請了病假,因本公司目前急需人力,經評估後認為此員工不適用,也已找到適合人選,賠償此員工資遣費後,此員工主張沒了工作無法生活,資遣費根本不夠用,要我們賠償更多錢給他,請問該員工此主張有無理由?謝謝律師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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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您的勞工請病假,尚不構成合法解雇之理由。
如您員工主張違法解雇,可能向勞工局申訴,雙方如不繼續勞僱關係,可以協商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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