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幫我解惑,以下是案由:
我們公司開出去八張未到期支票(未禁止背書轉讓),是預付給保全公司的服務費用,後因保全公司倒閉未繼續提供服務,所以我們就提告要求返還八張支票,法院也已經判決我們勝訴。
請問:
(一)我們要怎樣才能依法拿回這八張未到期支票?
(二)保全公司不歸還支票,我們要如何自保以免讓未到期支票流入第三人之手?
(三)現有2張支票(抬頭有指明受款人,未禁止背書轉讓)已經落入第三人手中,且到期向付款人提示我們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四)可以等銀行通知第三人提示支票當天去法院馬上辦妥假處分嗎?因為那時才有對象可以提告?
無辜受害者 敬上
A: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23-12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條文請至全國法規入口網站查詢)。
二、若債務人不自動交付,惟有儘快聲請強制執行一途。
三、將涉及強制執行法第4之2條及126條有無適用可能問題,應就具體個案執勝訴判決書與專業人士當面諮詢為宜。
四、涉及是否可對第三人主張權利之爭議,仍應就具體個案執勝訴判決書與專業人士當面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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