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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權益問題

股東權益問題


王 發問於 2024-09-3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A大股東以及B小股東加我C小股東合夥開店
目前B股東於年初協商退出
A大股東也口頭答應 B股東也於年初離開店裡
但因AB股東兩位談不攏退股之金額拖延至今
當初簽訂的合約有註明
"若未經股東全體同意仍執意退出,則不得要求任何投資金額或是退夥後營業利益,且其他股東全體有權自訂生效時間"
B股東要求要支付他年初至今的紅利分配,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呢?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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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合夥或公司退股

依據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假如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65條規定:「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依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依據公司法第119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依據公司法第124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退股需依上開法規規定進行退股,依據台端所述,無法判別係屬於商號或者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種類,亦無法判斷另外兩位股東之退股是否合乎法令,或仍有權利可以主張。
因台端有簽立合約,故三方之權利關係主要係依據合約方式進行,故台端依據合約簽訂內容拒絕其他股東之要求亦無不可,惟仍須視公司之性質再加以確認其他兩位股東是否有其他可以主張之權利。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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