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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口頭請辭是否具有效力?

口頭請辭是否具有效力?


郭OO 發問於 2024-09-20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本公司是有限公司,公司有一名員工懷孕後自動向公司口頭上提離職,工作至113年11月30日,目前請她填寫離職申請書,卻不想填寫,說她還有產假未休,1.請問口頭離職是否具有效力?
2.若她一直不肯填寫離職申請書,屆時可否直接辦理離職手續(退勞健保)?
3.她的預產期是12月,口頭說要做到11月30日,那會有產假產生嗎?
4.公司因她的口頭請辭,也並未想挽留她,所以已著手找人替補她的工作了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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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亦即一般而言,勞工得隨時向公司請辭,僅離職生效日須遵守上開預告離職期間規定。

而請辭之形式法律並無規定要式,以口頭或書面均得生效。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亦即請辭之意思只要口頭向公司表達而公司知悉,即生效力。至於離職書本質上僅係行政管理與方便舉證,即便不填寫,也不影響離職生效,故倘若公司認為離職已經生效,自得於生效日辦理退保等事宜。

關於產假,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亦即勞工得請產假的期間係在分娩前後均得請假,因此即便其離職生效日為11/30,因預產期為12月,解釋上仍得請產假。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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