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律師,我是在一間網吧上班這份工作我才上第一天,第二天就被店長用line告知因我清潔時把鍵盤拿起來敲擊到螢幕導致損壞要我賠償螢幕$6990 3分之一的價格。店長有傳影片來說我清潔完下個客人就發現異常不能使用,可是我看了很久只有我拿起鍵盤的動作,且那動作沒有大到可以敲壞螢幕…才第一天上班我也是認真的去做他們教我的事,就發生這樣的事我也屬實無奈..但也不知業主這個行為是否是合理的所以想詢問。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工作中被告知賠償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雇主不得於未經勞工同意之前提下直接自勞工薪資扣款。又雖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雇主得例外不發給勞工全薪」,惟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係指勞雇雙方對該約定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此就勞動部105 年08月0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 號函:「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即可知,故若雇主於上班第二天時告知您上班第一天因損害螢幕而須賠償,則雇主不得直接扣薪,雇主應先循司法途徑確認您因侵權行為需負責後,您始有賠償之義務。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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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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