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序文及同項第5款本文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係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之董事組成董事會決議推選之。」(法務部111年7月26日法律字第11103510090號函參照)。
三、疑義事項:
(一)財團法人董事會經特別決議選出之新任董事,於未獲主管機關許可前,該決議是否尚未生效?亦即,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序文所稱:「主管機關許可」,是否屬新任董事就任之「生效要件」?
(二)依據法務部111年7月26日函釋意旨,財團法人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對於新任董事之許可函之後,方可推選董事長?
A:
您好,答覆如下:
(一) 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即明文賦予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得本於健全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運作、促進其積極從事公益及增進公眾福祉等事項,審酌監督管理之目的及必要性,本於職權審認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事項。…,亦即,…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且須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解任原告之董事身分。」依此判決見解,董事會特別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應屬個別之生效要件。
(二) 按法務部111年7月26日法律字第11103510090號函:「二、…,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故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本部 108 年 5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030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三、按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依法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至於董事長之推選,係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之董事組成董事會決議推選之。」依法務部函釋見解,董事長之推選,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後之董事組成董事會決議推選,且該董事會決議為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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