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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案件


黃OO 發問於 2024-08-1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車禍刑庭,高等法院庭上和解。
(1-1)約定分期攤還,只給2期,後期就沒給,請問要執行"支付命命"還是"強制執行",要怎麼辦理,有時效性嗎(調解內容有寫: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1-2)債務人擺爛,若名下無財產也無收入,有什麼方法是做有效可以討回自己的權利
(1-3)可以將債務移交債務公司追討嗎
(2-1)假設債務人債務未清償完畢,發生身故,可以要求她的家人代為清償嗎
(2-2)債務人的家人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討回嗎

請您幫忙,謝謝

民事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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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您既已在高等法院和解做成調解筆錄,則直接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即可,毋庸再聲請支付命令。

又依同法第27條規定,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但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不足清償債務者,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之後倘您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再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過世,其繼承人對於債務人之債務,只限於其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因此若債務人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無法對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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