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此一規定主要目的在於避免雙方代表所導致的利害衝突風險,並避免董事透過代表公司之權限圖謀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您所詢情形,其重點會在於丙是否具有A公司董事之身份?如丙具有A公司董事之身份,則其代表B公司與A公司為交易或法律行為時,即屬於董事(丙)為他人(B公司)與公司(A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此時A公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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