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加盟飲料店與甲方簽的合約,合約上寫合約期間是111-113,合計3年部分。
由於甲方堅持當初說的是三年,而我說是兩年,而有衝突。
我也有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希望對方可以把錯誤改掉,(合計三年改成兩年),對方卻寄律師函說這樣算我提前解約,要罰懲罰性違約金60萬,但合約上註明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金額是空白沒寫。
再來總部不願意把合約改成正確年份之後,稽查越來越頻繁,也越來越刁難,每次稽查幾乎都不通過,合約上有註明若稽查有違規情形他們得以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60萬。
當初簽合約時沒有給我們審閱期,我們是當下去他們家就直接簽訂,但這部分沒有實際的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沒有給我們審閱期,這樣他們有算違反公平交易法嗎?
如果提前解約違約金額上是空白還會被罰嗎?
若總公司與我們提前解約,我們該怎麼做呢?
他們店衛生局去稽查都沒有過了,但卻一直來刁難我,違約要懲罰性違約金60萬,這樣對方求償的成功嗎?
想請問當初本票上的地址是店裡的地址,如到時租約解約後會不會我收不到本票?
或者本票會寄到哪裡呢?怕自己沒收到,來不及申請債權不存在。
A:
您好: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一項)。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二項)。」
是以,依您之情形,應以契約約定之合約期間三年為準,違約金之部分,因為雙方未約定,依民法弟250條第2項,為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是以如加盟總部舉證證明有60萬之損害,即可向您請求,
再者,如依雙方合約內容,稽查有違規情形加盟總部得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60萬,則加盟總部即可解除契約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至於實際情形是否達到違規標準,應視雙方合約判斷,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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