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是從事信用卡餘額代償的業務
95年1月份左右
朋友A君透過僱主C君拿客戶B君的餘額代償申請書給我請我幫忙送件
我進件前未與B君做電話照會
但因B君未通過審核,於手機收到被婉拒的簡訊
致電信用卡客服部,聲明未提出申請餘額代償
信用卡公司跟B君確認申請書之簽名筆跡有出入
而公司認定我代客簽名,於95年2月13日將我解僱。
事後朋友A君曾致電向客戶B君致歉
我與朋友A君及僱主C君對質
B君餘額代償申請書之簽名,確為A君所簽
A君自知理虧,口頭承諾願賠償我的損失
95年2月25日可領季獎金68000左右、95年2月~7月底薪150000左右、95年7月份可領忠誠獎金100000左右,合計約318000左右
於95年3.4.5月份透過A君之僱主C君轉帳,拿到共15000的賠償
之後A君就離開C君之公司
手機暫停使用,戶籍地也找不到人,蓄意逃避。
請教:
1、朋友A君未經客戶B君同意,代客簽名是否算偽造文書?如果是偽造文書,請您代為求償,須提供哪些資料給您?費用大概如何計算?(僱主C君及客戶B君可出庭做證)
2、或請您撰寫存證信涵,費用大概如何計算?
3、朋友A君名下如果有不動產,可申請假扣押嗎?如果可以的話,我須要負擔哪些費用?
以上問題承蒙回覆感激不盡!
A:
您好,
1、未經他人同意而簽他人名字,當然屬於偽造文書。至於損害賠償金額,要視損害有多少而定。至於律師費用,也視案情及委任辦理事項的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費用請以電話聯絡,0921653563。
2、聲請假扣押,聲請費用一千元,查財產費用不動產五百元,另執行時需提供擔保金,約為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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