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準此,如 貴公司與客戶間約定進行2筆不同之買賣,且客戶已就該2筆買賣皆分別給付 貴公司相當金額之定金,依上開規定似即可推定 貴公司與客戶間已分別成立2個不同之買賣契約,自應分別論之,乃除非 貴公司亦同意客戶上開類似於抵付的做法,否則應不可混為一談。
據上所述, 貴公司既與客戶間已分別成立2個不同的買賣契約, 貴公司即應得依雙方所約定之內容交付商品,並要求客戶給付相應價金。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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