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商家包場


wOO 發問於 2024-06-03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包場服務,已收訂金,有簽訂購單(裡面只有注意事項,無賠償條款),但事後租場方要求重簽一張,若取消要陪償他們這次的利益,我說退訂金取消交易,但對方說要告我賠償,此狀況我還要答應他們重簽還是可以取消交易退訂金,謝謝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233

A:  您好: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如 貴公司已與租場方簽訂租場契約,並已給付訂金,自可依前開規定推定 貴公司與租場方間確已就承租該場地成立契約關係,乃租場方依約應履行出租場地之義務, 貴公司似無任何義務依照租場方之要求重新簽訂契約。

又如 雙方所簽訂之上述租場契約中已有 貴公司在此情形下具有解除該契約等權利之約定,或租場方有給付遲延(請參照民法第254條之規定)、給付不能(請參照民法第226條及第256條之規定)或不完全給付(請參照民法第227條之規定)等法定解除契約事由, 貴公司亦得對租場方為解除契約之表示,並要求其退回訂金。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ternational Legal & Partners
電話:(02)2760-0108
傳真:(02)2760-3760
電郵:calvin.lin@linter-legal.com
網站:https://www.linter-legal.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