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包場服務,已收訂金,有簽訂購單(裡面只有注意事項,無賠償條款),但事後租場方要求重簽一張,若取消要陪償他們這次的利益,我說退訂金取消交易,但對方說要告我賠償,此狀況我還要答應他們重簽還是可以取消交易退訂金,謝謝
A:
您好: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如 貴公司已與租場方簽訂租場契約,並已給付訂金,自可依前開規定推定 貴公司與租場方間確已就承租該場地成立契約關係,乃租場方依約應履行出租場地之義務, 貴公司似無任何義務依照租場方之要求重新簽訂契約。
又如 雙方所簽訂之上述租場契約中已有 貴公司在此情形下具有解除該契約等權利之約定,或租場方有給付遲延(請參照民法第254條之規定)、給付不能(請參照民法第226條及第256條之規定)或不完全給付(請參照民法第227條之規定)等法定解除契約事由, 貴公司亦得對租場方為解除契約之表示,並要求其退回訂金。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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