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些有關銀行抵押借款與保證人的問題想向您請教!!謝謝!
案件情形描述:
甲、乙、丙三人為親屬關係
甲---父親
乙----母親
丙---兒子
有兩間房子,一間是丙名下的,另一間是乙的
當初因為甲經營的公司需要周轉於是用這兩間房子向銀行做抵押貸款
丙名下房子的連帶保證人是甲和乙
乙名下房子的連帶保證人是甲和丙
後來支付利息一直到民國89年因甲經商失敗經濟困難於是沒再付利息
這兩間房子給銀行查封拍賣
最近銀行寄了各三封信件到丙家裡與公司
內容為要求丙支付(補付)當初銀行賣掉房子的差額
如果丙付太少,銀行說可以扣丙薪水的三分之一
另外一提的是丙和乙在甲往生以後就有去辦拋棄繼承。
請問:
1、這樣的話丙必需要支付剩下餘額嗎?
2、因為當初和銀行作抵押的文件已經遺失,如果要去銀行查閱的話會不會被銀行欺騙呢?(因為朋友說現在很多銀行都亂向保證人收錢,明明不用再給餘款也說你欠很多,而且對方面對詢問時都不肯告知姓名,有點支支吾吾)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丙為主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縱使不繼承甲之債務,仍須清償拍賣不足之款項。
二、若有疑慮,可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卷,以查明不足之差額為若干。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