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目前本人是從事補教業,職務為櫃檯行政,目前做了四個月左右,一開始公司便要求簽約,合約上有幾點內容引人注意。
1.公司規定若提前離職需付訓練費3萬元,但我自入職之後並沒有接受過所謂的專業技術訓練,而是一進去就直接上手,只有在試用期期間有看公司所提供的教學影片、參加過兩三次線上網課(但線上網課內容和工作沒什麼關係,性質比較接近大學會去聽的主題講座)以及主任有和我進行行政工作內容的交接。
2.公司合約上寫明訓練費賠償需同意以尚未支領之薪資做折抵,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的嗎?
3.合約上沒有寫到薪資、資遣費等事項,包括本薪數字、發給日期都沒有寫。
綜上所述,若我想提前離職,是否還需要遵照合約給予公司三萬元訓練賠償費?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規定。
雇主如以培訓費用要求勞工因服務一定的年限時,除應提供專業之培訓以外,並需要有合理的補償機制存在,該勞工最低服務年限制約定始屬合法。此外,如該筆培訓費用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性質,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可預扣工資。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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