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勞工處調解不成立,我已寄出存證信函希望公司五日內處理,資遣費的問題。
例如3月15號寄出存證信函,公司有回函:皆不屬實。目前與律師接洽中,請問何時可以不用上班打卡?
A:
您好:
依本問題所示,勞資雙方既係就資遣費有所爭執,則此前提似為雇主要求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舉之5種情況,例如歇業、認為勞工不適任等情事,而需要資遣勞工,此際依法就要進行「資遣預告」,並給付勞工「資遣費」,但如果是勞工係有同法第12條所列出之6種情形時,即如勞工有連續曠職3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等情形,雇主則可不經過預告而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也不須給付資遣費。
又若雇主不是依上開規定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更未與勞工合意終止契約,這可能就涉及非法解僱。
此時,如勞工是希望繼續上班,就應去向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如經法院認定該解僱不合法,勞工就可回去上班,並請求雇主補付非法解僱期間工資。
而如勞工不想回去上班,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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