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個問題一直無解想請律師解答
我同事因為開刀住院17天
出院後醫生請他在家休息一個月
但我們公司會計卻說
住院病假跟一般病假合併只給30天
30天休完之後請無薪病假
或是用自己的特休或是事假在家休息
如果請無薪病假還要寫簽呈報給公司
這樣是對的嗎?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依此規定訂立的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亦即上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屬於勞工請病假的最低標準,倘若雇主與勞工間的契約或工作規則優於此標準,並無不可。依上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住院及未住院之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於30日內工資折半計算。如超過30日後,未以「特休」請假的話,以「事假」請假雇主可不給付工資(同規則第7條)。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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