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合約書正本不見,但有拍照存証列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夠請對方履行合約書相關內容買賣契約,所照成的雙方損失賠償責任
A: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最少可以從「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如何證明契約有存在/內容為何」這二個方面來思考:
就「契約是否成立」此點,按民法第153條規定,原則上,契約是以「雙方有沒有達成共識」為成立要件。除非是特殊類型的契約(例如:人事保證契約),否則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內容,契約就會成立。您所擔心的「契約正本」,是一個證明契約存在與否的證據,但不是唯一的證據。
其次,就「如何證明契約有存在/內容為何」這部分,因為正本是一個用來證明的證據,依照您所說的「正本不見」(假設這是指紙本的正本),有可能會在舉證上產生困擾。但是,您還可以用其他方式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例如:證人)。
最後,您說的「拍照存證列印」,是可以作為一種證明方式,但如果對方爭執時,依照過去實務經驗,有可能(但不必然會如此)會需要提供原始的照片檔案,來供法院判斷是否有被變造或更改。
以上內容是依照您的詢問內容,所做的大方向性回覆。如果有進一步的細節問題,建議您將更完整的資料備齊後,以會談方式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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