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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JOOOOO 發問於 2023-11-29 | 臺南 | 製造業

Q: 請問工業團體法第59條工廠不依法加入工業團之處罰
請問有工廠登記證的企業是否一定需要加入當地工業團體
若無加入會有罰則嗎?
為何需要強迫企業加入這樣的團體?
對企業的良善立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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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工業團體法 》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因此,原則上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均有義務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

而根據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換言之,若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者,將有可能經由工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至於要求工廠必須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乃是因為目前《工業團體法 》與《商業團體法》所採行之「業必歸會」之政策。其目的在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的利益,促進同業的發展,並建立同業的自律及自治秩序,經由工業團體的自律與評鑑制度,淘汰違法廠商,獎勵優良廠商,俾發揮團體的「經濟性功能」及「社會性功能」。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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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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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加入工業團體是否具有強制性
是。

(一)按工業團體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且依同法第14條規定「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故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必須加入工業團體,且不得隨意退會。

二、不加入是否將面臨罰則:
是。

(一)按工業團體法第59條規定「工廠不依本法規定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I)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II)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III)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六個月仍不加入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分之。(IV)」

(二)次按工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三)準前開規定,若工廠不加入工業團體,經工業團體及主管機關限期、督促加入而不加入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或由主管機關直接為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任務、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解散等之處分。

三、 強制加入之理由、對企業意義為何?

(一)依工業團體法第1條規定「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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