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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滿半年,未滿一年資遣費

滿半年,未滿一年資遣費


黃OO 發問於 2023-10-27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一家小型自營餐飲店,員工到職半年,112.4.1任職,於112.10.31滿半年,於112.10.31前10日有預告他資遣離職,因為常被客訴,且影響店營業,跟他口頭預告,且請他簽署離職單,員工每月總薪資34000~35000,要求資遣費26500,想詢問是合理的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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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復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員工任職期間為112年4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到職時間為7個月,每月總薪資為34,000元至35,000元不等,故假設其平均薪資為34,500元,則資遣費依上述法條之計算式為:34,500*7/12*1/2=10062.5元,即10,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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