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離職秘書長不服理事會解任,反告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並以私自帶走協會公文影印本,當成證物。請問是否構成業務侵占罪?其侵占之公文資料,可否當成證物,是否無效?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文資料即使是影本仍是屬於協會之所有物,是以未經同意持有可能有構成刑法竊盜罪之嫌。
有關業務侵占罪之部分,則應視離職之秘書長於私自帶走公文時,是否公司已完成合法解雇使其離職,如果已離職,彼時則其已不具員工身分,自無法為「業務」上之侵占。惟仍須檢視秘書長是否有交接,如果未交接,則公文仍持續維持於秘書長支配之下,卻將公文帶走,則有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
惟其是否構成業務侵占罪、竊盜罪,或者應如何圓滿處理該秘書長之解任問題,尚有待提供進一步資料判斷擬定採取何種處理方式為佳,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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