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合約審閱期


謝OO 發問於 2023-08-18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補習班主任,今與一課程開發廠商簽署合約,因事忙疏忽合約細節,不知是否能先以合約審閱期為由,重新簽立合約?

契約審閱

瀏覽人數:485

A:  關於契約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一項)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第四項)」。
然而,因經營補習業,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之消費者,應此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之規定,除非該契約本身有約定給予契約審閱期,否則不能以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要求重新簽立契約。

A:  您好,
關於契約的審閱期間,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審閱期間。

惟因補習班經營業者,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之消費者,故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