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身在銀行上班,主管利用他的職位調了很多同仁的銀行存款。跟公司檢舉也沒用,職場上官官相護。
如果今天我們是和客戶有金錢往來,會有任何的貪汙收賄情況的話,主管去調我們的銀行存款這還免強說得過去,然而!!我們在銀行的工作內容完全不會有和客戶有金錢往來。
完全沒經過我們的同意就去調記錄,我這樣能告他什麼?
A: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你好,依你所述,本件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事,惟主管調閱銀行存款紀錄之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詳細說明更多相關細節,故無法給您更詳細的建議,建議您可收集所有與本案相關之事實證據,尋求律師面詢,提供您更完整的法律建議。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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