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基法第20條定有明文。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係指,事業單位如果是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事業單位的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而言。事業單位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而言。勞工的雇主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即屬勞基法第20條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依你所述,如果勞工被留用,也同意留用,就不須給予資遣費,原有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希望以上的內容對您有幫助,謝謝您的提問!
A:
您好,
因為您任職的事業單位型態不明確,因此以下將區分類型回覆。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8年8月2日臺勞資二字第17947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
三、依事業單位組織型態區分:
1、事業單位是獨資或合夥事業:
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即屬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非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因此,若是被留用之勞工,也同意被留用,即無舊雇主給付資遣費之問題。且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2、事業單位是屬公司組織:
若公司無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即並未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型態(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原有之法人人格並未消滅,而僅係公司負責人變更,則勞工之雇主仍係原公司,並無留用與否之問題,因此亦無給付資遣費之問題,而勞工之工作年資亦持續併計,並不會中斷。
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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