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新雇主要求簽署到職日切結書,要求您到職日一定要出現,否則要給新公司一個月的薪資金額賠償。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可知若雇主面試錄取、而您也同意,雙方就會因為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契約生效,而您若沒有在約定到職日報到,其實也構成違約,雇主本就有權利依照民法第277條向您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此,您同意簽立到職日需到職,若不到職,須給新公司一個月的薪資賠償之切結書,應有法律效力。但該違約金性質係屬懲罰性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仍有討論空間,並非當然需要賠付。若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雇主必須先舉證自己所受之損失,比如說需重新招募花費人力成本和行政雜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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