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房仲業代書助理 請問我們把客戶本票遺失 已先向警察備案遺失
還需要向法院 申請嗎 如要申請 要著麼申請?
A:
您好,
本票遺失,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其後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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