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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產品保固問題

產品保固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23-07-0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是自行車零售商,2年前與一間國外電動自行車台灣的代理公司接洽,成為該公司的據點之一銷售電動自行車,當時並無簽下任何合約,直接進貨5台車,但由於單價高到去年才有銷售出去,但售出不久客人回來反應車子無法正常發動,因而退回代理公司進行維修,但公司方面以過保為由,向我方收取高達7100的維修費用連帶來回運費也要收取,後續商談許久才將金額砍半,且該公司才告知保固起算日是以公司車子出廠日開始起算1年,不是以我們店家售出日起算,這樣對客人來說根本沒有保障,我們商家角度也無法跟客人交代收取如此高額的維修費,公司還告知這次個案之後的維修都必須按保固日期來進行,意即維修費沒得談,接續這台車維修後不到半個月客人再回來反應車子故障,由於故障率過高,要求退款或更換新車,公司卻表示早已處理,現已無法處理,為了保護自身商譽,我們自行吸收以庫存新車更換給客人,但同時也擔心更換的車會不會再有問題,我們非常困擾接下來銷售的保固問題,實在求助無門,想了解有什麼條款或是方式可以去和公司談判。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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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代理商轉售產品之保固責任,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所謂「代理商」是指以原廠的名義轉售商品,並向原廠收取佣金者。如果是向原廠買斷商品,以自己名義銷售,則通常指「經銷商」。而「代理商」或「經銷商」是否有維修商品之權限、所銷售商品保固期間如何起算,則依其與原廠間之契約內容而定。

關於 貴公司售出電動自行車商品之保固,可以確認是否有隨附「商品保固書」,該商品保固書應可以作為消費者向原廠或代理商請求履行保固之依據。

除保固書外,參考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即若商品存有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應注意已盡通常從速檢查義務,並於發現瑕疵時即有通知原廠或代理商,並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要求。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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