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以及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如您所述,您為部分工時人員,則依上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第3款規定,您的工作年資係自受僱當日起算,並依您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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