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公司是傢俱產業的工廠(有限公司),偶爾遇到客戶下訂後,因無法配合當天承包物流公司回頭車之配送時間而拒絕收貨,並以退貨/負評等情況做要脅,迫使物流公司與本司妥協,此等情況屢見不鮮!
由於本公司生產之產品幾乎為客製化商品,根據客戶的要求內容進行接單製作,或請相關廠商做產品的客製,並且於客戶購買時,訂購單註明明確:客製化商品除非重大瑕疵情況,否則不提供退換貨服務,並且配送當天無法指訂時間,須配合物流公司之車趟安排,並請客人簽名確認!
請問在客戶確認訂購客製內容的情況下,當下也同意訂購單上的相關規則,並留簽名確認同意,事後仍以個人原因(個人假期/上班/接送孩童...等因素)拒絕配合物流公司之時間安排而拒絕收貨,導致物流公司與本司作業上困難,請問我司該如何爭取並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A:
您好:
依民法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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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與客戶所簽定的傢俱買賣契約原為法律上的種類之債,但若是客製化商品,則在客製的傢俱製造完成時,會變成特定物給付之債。但不論何種情形,買賣契約,賣方付給付商品之債務,買方付給付款項之債務。
如您所述,既然雙方已約定好貨物交付方式,則買方即有依約受領給付之義務,如因買方因素未受領,則依上開民法第234條應負遲延責任,遲延責任即為損害賠償等責任(包括諸如再次運送之運送成本等)。
至於買方因素無法受領商品,卻以網路負評等方式,則依具體情形,也許涉有刑事妨害信用、妨害譽及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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