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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惡意掏空股東應如何保障權益?


吳O 發問於 2007-02-02 | |

Q: 大律師您好


現有問題請教如下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未上市)
本人是股東(技術股已過戶)也是董事(已辭掉)
公司遭負責人惡意掏空且欠稅
公司的報表都是造假且涉及海外洗錢
以造假報表詐欺股東等問題.


請問:
1. 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2. 可否申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當負責人只是人頭及共犯,主事者未列名公司股東或經營層,扣押對象如何調查?(沒有主事者的真實姓名及地址)
3. 如欲離開公司我的股份可以要求公司買回嗎?價格可依最近交易的價格嗎?這有強制力嗎?
4. 現在的經營層也是共犯,可以解除他的職務嗎?如何主張?
5. 因手上證據(假報表、欠稅判決書)有限,可以去哪裡告發以扼止他們的犯罪詐欺行為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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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公司負責人如掏空公司,涉有背信、侵占罪、並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應負刑責。參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您無法要求公司買回股份,可向地檢署提告負責人,再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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