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一下,我跟先生離婚前我是他車貸的保人,淡忘了我是連帶還是一般保證人,如果我前夫拒不繳錢,請問我身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的差別在哪?我有跟前夫說過如果車貸那邊扣到我的錢,我會告上法庭,除了要回我被扣款的金額外也會要求要回之前我為音樂補習班支出的金額,請問這是可以的嗎?補習班的負責人是我前婆婆,但他幾乎都放手給我前夫管理,前夫是公司的班主任,但是裡面的樂器很多都是花我的錢(結婚前我有60萬)然後婚後我有解除婚前買的保險得到50萬,以上那些錢幾乎都花在補習班的樂器.裝修
A:
您好: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依同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乃一般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意即,當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固然應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清償責任,不過,由於主債務人之清償順序在一般保證人之前,故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未果,始可向一般保證人主張履行其責,而當保證契約約定一般保證人「拋棄」上開先訴抗辯權時,則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居於同一清償順位,債權人得「同時」向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連帶清償債務。
依您所述,若您係前夫之一般保證人,則當您前夫無力償還車貸時,債權人應先向您前夫請求清償未果,方能要求您償還車貸;惟若您係前夫之連帶保證人,則債權人得同時向您與前夫請求連帶清償車貸。又依民法第749條本文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從而,您在替前夫清償車貸後,得依前述規定向前夫請求您代為償還之金額。至若您所提及的補習班支出費用,與本案車貸保證契約無涉,故無法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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