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中古車行任職9天,因覺不合適跟老闆提離職,且老闆同意隔天即不需上班。這段時間經同事協助有成交1件且完成交車,另一件未完成。老闆有說第二件領不到業績。領薪日只領到按日計算的基本底薪,第一件業績沒領。老闆也不願意處理,說客戶日後售後服務及風險都只能由公司負責,不發業績獎金,請問客戶是我找的也成交了卻沒任何獎金,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A:
您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意旨:「績效、工作或業績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固屬工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知若如您所述,公司業績獎金設立規範,若是成交即可領取獎金,可見該獎金係以您工作達成目標而發放,自應視為工資,若雇主任意扣發該獎金,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可能,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7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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