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第 253 條
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貴公司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及違約罰則,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但須注意,若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A:
依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意旨:
「營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課以接觸者保密義務,並無不可,且其約定應保守之秘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
所以雇主可以藉由保密契約課以員工保密義務範圍,但契約內容應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且該機密資訊並沒有一般周知之特性。
為確保員工會確實遵守保密合約約定,可加上違反保密約定之違約金條款,因契約是由雙方自行約定,所以在雙方議約能力不對等時,就可能會產生對於員工負擔違約金之金額有不公平之情況,所以,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所以當有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是可以依照職權將違約金減至相當之金額。
以上是針對您的簡述所做的回答,但詳細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判斷,如有需要,請您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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