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除上述原則外,亦補充現行主管機關見解及相關法規如下:
一、 關於販售調酒,依據現行主管機關見解(民國 108 年01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803615470號令),須符合下列規範:
1. 前置作業使用之基酒,應為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合法酒品,且不得為酒精。
2. 浸泡時使用之原材料,應備有來源證明文件,並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3. 作業過程應符合安全衛生規範,防止遭受污染,且浸泡時間不得逾 72小時,並限於營業現場 處理及存放,不得移出營業現場。
4. 營業現場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數量合計以 60 公升為限,浸泡完成之基酒最遲應於7日內用畢;如有變質、不良變色、異臭、異味、發霉或遭受污染,不得使用。
5. 第2點至前點之作業應作成紀錄,並應於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盛裝容器上,明顯標示使用之基酒名稱、酒精度、數量、浸泡使用之原材料、浸泡日期及調配者姓名。
6. 營業現場提供之販賣酒品清單上,應揭露販售調配之酒品名稱及其使用之基酒暨浸泡原材料,並註明限供營業現場飲用。
7. 如具備上述要件,則主管機關始認為「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財政部92年8月27日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
二、 如有違反上述要件,則可能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菸酒製造業者,依實際違規情形,依據菸酒管理法裁罰,並依據菸酒稅法課稅。
三、 此外,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簡言之,不得外送酒類飲料,不能販賣超過保存期限酒類產品,
四、 承上,如有違反前者,依該法第50條處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收之;如有違反後者,依第54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回收銷毀;前後兩者皆依該法第55條再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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