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在夜市擺攤賣調酒相關法律

在夜市擺攤賣調酒相關法律


江OO 發問於 2023-01-30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在「夜市擺攤」販賣「調酒」
一、非販售原酒、且酒精容量低於50% 以下但濃度高於0.5% (約5% )
二、提供三格座位現調現喝
三、依法現場確認購買人年齡以滿18歲
未滿18歲不予販售
四、容器以塑膠杯裝置,但不提供塑膠袋、杯蓋、封膜等外帶包裝化形式提供
五、有合法設立獨資行號
若以上訴原則擺攤是否有違法

食安法規 行政法規

瀏覽人數:9981

A:  您好,除上述原則外,亦補充現行主管機關見解及相關法規如下:

一、 關於販售調酒,依據現行主管機關見解(民國 108 年01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803615470號令),須符合下列規範:
1. 前置作業使用之基酒,應為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合法酒品,且不得為酒精。

2. 浸泡時使用之原材料,應備有來源證明文件,並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3. 作業過程應符合安全衛生規範,防止遭受污染,且浸泡時間不得逾 72小時,並限於營業現場 處理及存放,不得移出營業現場。

4. 營業現場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數量合計以 60 公升為限,浸泡完成之基酒最遲應於7日內用畢;如有變質、不良變色、異臭、異味、發霉或遭受污染,不得使用。

5. 第2點至前點之作業應作成紀錄,並應於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盛裝容器上,明顯標示使用之基酒名稱、酒精度、數量、浸泡使用之原材料、浸泡日期及調配者姓名。

6. 營業現場提供之販賣酒品清單上,應揭露販售調配之酒品名稱及其使用之基酒暨浸泡原材料,並註明限供營業現場飲用。

7. 如具備上述要件,則主管機關始認為「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財政部92年8月27日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

二、 如有違反上述要件,則可能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菸酒製造業者,依實際違規情形,依據菸酒管理法裁罰,並依據菸酒稅法課稅。

三、 此外,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簡言之,不得外送酒類飲料,不能販賣超過保存期限酒類產品,

四、 承上,如有違反前者,依該法第50條處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收之;如有違反後者,依第54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回收銷毀;前後兩者皆依該法第55條再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