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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沒有勞健保之後把我資遣了

公司沒有勞健保之後把我資遣了


張O 發問於 2023-01-30 | 臺中 | 其他

Q: 去年12月我進入一家新創公司,當初是以工讀生的身份進去,面試時談好前三個月是試用期,通過了會幫我轉正。

進去後卻發現什麼資料都沒有填,打卡也只是在excel上打上下班時間,幾天後我詢問主管勞健保的問題,他回答「前面三個月是試用期,沒有勞健保」。

而在我詢問後主管對我的態度變得異常的差,像是想要我自行提離職一樣,有天我犯了一個小錯誤,到了隔天我去上班時主管就直接發薪水袋要我離職,並說勞健保的補貼也放在裡面了,那種感覺像是「給你勞健保了,不要檢舉我」的態度。

想詢問像這樣的狀況是否可以檢舉他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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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關於未加保勞健保部分:
不論勞雇雙方是否有約定試用期間,勞工上班第一日即具受僱勞工身分,雇主依法應於勞工上班當日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投保手續,並為勞工提撥退休金,雇主違反時需受行政罰鍰處分,此部分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本文、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1項前段、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前段、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

二、雇主逕行解僱部分:
(一) 關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事由方能解僱,如為勞基法第11條規定情事,您年資雖未滿三個月,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惟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您離職10日前進行資遣通報;另雇主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可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

(二) 如為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事,雇主則無須給付資遣費亦無須給予預告期間,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惟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三) 而若雇主非以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事由解僱,恐涉及非法解僱,此部分則建議向縣市勞工局或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調解尋求救濟。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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