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敝公司有2位大股東,3位小股東, 基隆大股東兼負責人管基隆零用金,台北大股東管台北平日銀行帳及現金支出傳票簽審, 有請會計作帳,歷年的損益表都由會計作出給2位大股東審閱,但2022結束營業時,損益表代付款多20幾萬無法沖銷,基隆股東認為是現金短少堅持要台北股東負賠償責任,負責的會計承認過帳時過失,但只願賠償現金85,000,其餘金額要台北股東賠償,認為他督導不周,要負連帶責 任,這樣是否有合乎職務責任的公平原則,兩人是同薪同持份。 2.我們小股東有表決及發言權嗎?而我是台北股東的小姨子,是否可發表意見嗎?而2位大股東的配偶發言適當嗎? 以上問題想請教律師們,煩請賜教,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因不清楚公司為營利事業組織為何,無法評估 貴公司所為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建議您持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下謹假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體之相關法規範予以回覆。
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30條:「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及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規定。
公司僅有股東始具有出席股東會並表示意見的固有權,除非股東的親友已經合法委任,否則無表示意見的權利。關於相關責任的歸屬,會計的業務執行發生問題,應由董事會代公司向會計行使權利;然股東如認董事應有責任,應向董事進行爭訟。相關責任歸屬比例,除經雙方協商,否則應經法律鑑定認定,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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