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專利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設計專利。」、第 47 條「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故原則上您可透過專利檢索查閱專利公告。
有關專利資料檢索,您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
1.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tipo.gov.tw
https://twpat.tipo.gov.tw
2.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https://gpss4.tipo.gov.tw/gpsskmc/gpssbkm?@@0.0566407517043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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